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嫌疑人:(1)是否符合逮捕条件;(2)嫌疑人要求察官面对面陈述;(3)调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进行刑事调查:1),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束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并将同级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还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仅限于二次调查。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5)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发现,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公诉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