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调查最多两次,一次不超过一个月。补充调查是指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重新调查原调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自行调查,也可以返还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在法庭审判阶段,当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决定是否补充调查。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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