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应当发出《释放通知书》,拘留中心应当立即向被拘留人发出《释放证书》。被拘留嫌疑人审查后,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处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2.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依法办理或者办理手续,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

3.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调查;

4.撤销案件的,应当释放被拘留人,并出具释放证明。这些人员在逮捕前应当出具有关拘留说明。逮捕后,检察机关应当通知犯罪人员的家属,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处理后,还应当积极调查此类案件。情况不明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