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中心被拘留期间,不支付任何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拘留中心收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报告。拘留中心的资金和被拘留者的食品费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政府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和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拘留中心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者收取任何费用。拘留中心应当按照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件及时收取被拘留人。需要在其他地方收取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件和需要在其他地方收取拘留的书面说明,并经其他地方拘留中心主管公安机关批准。被拘留中心收被拘留人应当检查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现金应当由拘留中心登记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送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