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37天。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候审、监视生活条件的,依法保释候审或者监视生活。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需要继续调查,符合保释候审、监视生活条件的,应当依法保释候审或者监视生活。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14天。重大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共同犯罪,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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