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4)房地产地址、空间边界、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关系的说明材料;(6)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材料。注: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和门户网站上披露申请登记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