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既是监护人的义务,也是监护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1)配偶;(2)父母和子女;(3)其他近亲;(4)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监护的父母。
第三十条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被监护人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得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辅相成的,因此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也不矛盾。法律保护父母的监护权不允许他人随意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如果父母不承担监护子女的义务,他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