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和监护权不受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祖父母;(2)兄弟姐妹;(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为监护人:(1)配偶;(2)父母和子女;(3)其他近亲;(4)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监护的父母。
第三十条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被监护人无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得免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由民政部门或者具有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提前与其近亲、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其监护人。当他们失去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紧急情况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由被监护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护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适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独立处理被监护人的事务。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需要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法律制度没有规定,父母离婚后失去子女监护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因此,即使没有子女监护权,如果当事人需要在某些诉讼活动中出庭参加审判,当事人仍然可以作为监护人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