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和更多的情感色彩。

离婚当事人只有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反其真实含义的,才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视为真实的情况,目的是误解他人,然后做出迎合性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威胁另一方或其近亲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迫使另一方违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意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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