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四十条所有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置其房地产或者动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上设立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取得国家所有的房地产和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个人住房和其他房地产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和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其他地上附幼苗补偿费,安排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用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组织、个人住房等房地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征用个人住房的,还应当保护被征用人的生活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用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专项保护,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集体所有土地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防疫等紧急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组织、个人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损坏、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矿山、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
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享有直接控制的房地产直接支配的房地产和动产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有权依照法律、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占有、使用制的房地产和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罚。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投资者职责,享有投资者权益。
第二百五十八条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抢劫、私分、拦截、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财产的保存和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