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婚后的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因此在分割财产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这两种财产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能查明的,可以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如果当事人主张某一财产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他将对此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除了规定法定财产制度外,中国婚姻法还允许当事人采用约定的财产制度。当事人主张婚后财产所有权另有约定的,必须证明另有约定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确实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主张生活困难的事实,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