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能确定该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21条,只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但应区别对待两种情况:一是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支付了房款,因此房屋必须是婚前夫妻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偿还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揭金额分割。在实践中,由于房地产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夫妻离婚涉及房地产的分配,那么我们应该首先确定房地产的性质,看看它是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何购买,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