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的,一方隐瞒、转让、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初衷是司法解释1的第31条。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发生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中隐藏、转让、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应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男女双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其法律依据有两点:(1)司法解释2004年4月1日实施,司法解释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九条规定:
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一发生冲突的,以司法解释二为准;(2)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协议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没有解释是否适用于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