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在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是法律上称之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期。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还规定: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四条和第九条,夫妻分居,分别管理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
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分割财产时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如果分割财产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另一方。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即使夫妻分居,分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但是,不排除分居期间获得的某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当然,这需要证据证明,否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