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后,在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是法律上称之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期。在此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还规定:夫妻有权平等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的所有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取得或者购买的房屋、存款和其他财产均分为两人(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得分割,归一方所有),无论谁提出,均可分为另一方存款的一半。分居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使法官判决夫妻离婚,同时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分居期间的财产,由于在此期间男女之间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将作为夫妻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