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所有。这一规定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统一。在夫妻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是平等的。
分居期间,双方不履行义务。如果分居前的权利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则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相反。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人认为,在分居期间获得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夫妻分开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当分别管理,使财产归自己所有。如果双方的财产差异较大,则多余的财产一方应以相同差额的财产偿还另一方。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