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能有所不同。
这反映了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生活等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关系已经破裂。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夫妻之间的收支不会混合。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区分当事人的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