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但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这一规定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夫妻关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统一的。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平等的。分居期间,双方不履行义务。如果分居前的权利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则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相反。也就是说,分居后,男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