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开展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提起诉讼。
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暴力、虐待、抛弃未成年人、溺水婴儿和其他有害婴儿的行为,歧视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在当代社会,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时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如果未成年人达到18岁,他们就不需要监护。毕竟,他们已经达到了身心健康的年龄,可以发展。他们非常健全,可以自己做一些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