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根据其身份拥有的权利和义务。②探视权属于亲权范畴。探视权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独特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种法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类伦理道德。礼物和惩罚,父母照顾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和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视权的规定由国家权力进行了调整。该法律规定了探视权的行使。暂停和权利恢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也明确了直接监护人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监护权确定,探视权也同时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有权依法探视未成年子女。非法律原因不得暂停或剥夺。
3.探视权是有限的权利。探视权的基础和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探视权来自亲权,但必须与亲权不同。因此,探视权的行使不能像亲权那样随时随地行使。在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视权人应当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者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同时,法律还规定,当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视权停探视权的行使。在我国,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他们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会丧失,因此相关义务也需要履行,并享有一定的探视权。这一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人员都不能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