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因此,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这也是一种基于夫妻离婚的父母的身份权。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探视权的行使有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
解决了未修改探视权行使不能保证程序的空白,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父母双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就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在履行有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过程中,请求当事人暂停行使探视权。
暂停访问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当事人恢复访问权的行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制,超过必要的限制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视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律,遵循互利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登记离婚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行使探视权对孩子有好处。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行使探视权可以使孩子既不缺乏母爱,也不缺乏父爱。没有赡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件不同的事。没有赡养费,你可以上诉,但仍然有探视权。必须支付儿童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