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情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监护权的变更。
变更监护权有两种方式:协议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批准。因此,只要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就可以就如何支付赡养费达成协议,没有矛盾和纠纷。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不同意变更,则必须通过起诉来解决。《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另行起诉。《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还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离婚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因为不想让对方获得监护权,需要有合法理由,也想找到更好的照顾孩子的证明材料,所以在孩子的机会会更大,所以,他们的权益必须保护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