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5.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任何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离婚后,谁抚养孩子应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考虑。在此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