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母乳喂养的子女应当遵循母乳喂养的原则。哺乳后的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另行起诉。(2)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支持:(1)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不能继续抚养;(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合法理由需要改变的。(3)父母双方同意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予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