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监护权。失去监护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失去监护权的一方仍将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相处相对较短。离婚时,监护权的所有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失败后,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监护权的所有权一般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教育、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年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