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约60%的案件存在争夺子女监护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子女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证据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子女监护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双方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生活条件.文化程度.人格修养等。通过比较分析双方的基本条件,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的基本条件,比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差别不大,也不代表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素质在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监护人的思想素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收集父母双方基本条件的证据。很多时候,真正照顾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双方,尤其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过去的生活环境、长期照顾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往往是影响孩子监护权的重要方面。
3.儿童生活环境的证据收集。处理离婚案件中儿童抚养问题的原则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一方离学校很近,或者生活社区很成熟,这对孩子们来说是人类学习的。生活是最好的,当然,更有可能获得儿童监护权。因此,这方面的证据收集工作也是必要的。
4.孩子们的意见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法院会认真听取10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做笔录。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孩子愿意和自己一起生活尤为重要。10岁以上的孩子通常比我们这一代人更成熟。他们基本上了解离婚的意义和后果。虽然这会对他们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不可避免的。让孩子由对他们成长最有利的一方抚养是对他们的补救。在儿童抚养方面,在辩论中,主要围绕判断谁对儿童成长更有利的中心原则展开。例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1。儿童的年龄。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规定,2岁以下的儿童一般由妇女抚养;如果儿童处于幼儿期,在相同条件下,法官将相对更有可能被判处妇女抚养。2.从孩子的性别来看。如果孩子是女孩,年龄接近10岁,因为女人更有经验来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所以在相同的条件下,法院更有可能被判处女人。3.从双方的经济状况来看。如果父母的收入较高,他们可能会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相同的条件下,法院可能会将孩子判定为收入较高的一方。4.从孩子一贯的成长环境来看,例如,孩子一直由祖父母抚养,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房子里,学校也在房子周围,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监护权所有权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