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妇女工作单位(户籍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明。第二步:填写夫妻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户籍居民、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第三步:由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统一登记生育服务证明,加盖公章,交当事人保存。
特殊情况:想要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应当按照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书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第二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书,同时收回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