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继父母与实际继子女之间的照顾和教育,确定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只有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才等同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二是生父母离婚,生父或生母再婚。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妻称其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
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当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自生活。这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婚姻关系,双方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2.当生父或生母再婚时,虽然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但他们没有与继父或继母住在一起,也没有接受他们的抚养和教育。这种关系也属于纯粹的直系婚姻关系。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接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法律拟制,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