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5.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上述任何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离婚后,谁抚养孩子,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此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