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有以下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的文件,以证明待证事实;如证明.信件.罚款单等。

2.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形状.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个或全部物品。如药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

3.视听材料。它是指通过录音和录像记录的相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录音机录制的声音、语言、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及其活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等。视听材料可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者复制。

4.证人证词。是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精神或者身体缺陷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作证。证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明的叙述。因为行政争议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予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双方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客观对待当事人的陈述,注意是否存在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只有将当事人的陈述与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审查,才能确定是否可以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

6.评估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通过技术鉴定对行政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评估结论是行政诉讼中广泛使用的证据。例如,卫生监督机构的药品质量检验证书。

7.检查记录。现场记录。检查记录是指人民法院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方便获得人民法院的物证,并在当地进行分析。检查。调查后的记录。这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这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检查记录通常用于涉及房地产、土地、森林、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现场记录。

相关法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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