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一事项负有法律管理责任,不履行职责,损害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这类行政案件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对手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者不作为,侵犯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