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件,制定财产分配计划,或者根据捏造事实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件;
(四)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果有贷款关系,但不写借据,债权人不需要用借据起诉,无缘无故捏造对方欠钱,也通过债务起诉,这种做法的性质非常糟糕,不仅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