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处理。政府部门不接受或者不作为的,教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法条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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