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发生后的违约不属于侵权责任。废止合同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方过失责任是由于不诚实信用行为在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侵害责任是指对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责任,不可混淆。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