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中有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延续并且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意见上达成一致,但是无法在子女的抚养权和赡养费上面的达成共识。
(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意见上达成一致,但是对家庭的共同财产上无法协商合理,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
(4)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意见上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其他的事件(如债权、债务等由谁继承,租赁的房屋或者其他由谁继承续租等等)。
总之,凡是有意愿离婚的双方在任何情况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