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离婚只是单方面的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不能达成协议。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离婚。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
5.一方在国外学习或工作,不能回国;另一方在中国,想离婚。
6.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达成协议,但没有时间返回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选择经常居住的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如果想通过法院调解提高协议效力,也可以选择无争议离婚的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