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应当准予夫妻双方的自愿离婚意愿,并在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离婚后就财产的分配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等都是可以进行协商的,并且应该协商优先,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再由法院判决。
因此,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协议是法律方式之一,自由协商应受法律保护。然而,并非所有的离婚协议都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主要是协商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计划。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自愿的前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自愿原则胁迫。
同时,本协议不得约定限制双方人身自由或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有关规定,如不得再婚、不得再生、不得先结婚的一方进行赔偿等,均无效。同时,中国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具有约束力。因此,就离婚协议本身而言,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的内容不得出现前面提到的几种情况。一旦出现,协议本身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但这些条款本身并不有效。
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有争议,他们也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签署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权。因此,签署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但其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仍有诉讼权。此外,一般离婚协议的生效应从登记备案开始,只要双方签字,就不能立即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