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夫妻签订两三份协议仍然很常见。多份协议的内容相互冲突。更重要的是,在完成离婚协议程序后,他们将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以哪一个为准?因此,应注意分析多份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1)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协议在离婚登记前签署,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之前的协议有约定,可以以前为依据。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后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原协议的变更,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的协议为准。
(2)如果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前签署了几份离婚协议,则后续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包括前一份离婚协议中的一些内容,前一份离婚协议的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协议,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涉及前一份离婚协议的详细可操作的具体描述,那么前一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该说是有效的。现在大多数离婚协议实际上是以印刷的形式制作的,所以它给一些人造成了误解。事实上,即使是印刷的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条款内容,这与自己手写的离婚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实际效果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