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大陆居民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含义,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双方要求离婚的意思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帮助夫妻的生活困难。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明,取消结婚证明;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条件且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原因。当事人应当自领取离婚证明之日起终止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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