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请求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支付更多义务的,可以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个总体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分割;个人财产归自己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更多的分数。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合理性来看,夫妻一方支付更多义务是正常的。但是,根据民法公平平等原则的要求,支付更多义务的一方应当享受与义务相应的权益回报。过去,对于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人,一方支付了更多的义务。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通过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来适当补偿。夫妻双方就财产达成全部协议的,离婚判决不考虑财产分割。

事实上,如果一方支付了更多的义务,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个人财产减少的实际情况。因此,有必要特别规定夫妻财产各自拥有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应予以赔偿,否则财产权益的分配将显著不公平。此外,如何确定支付更多的义务,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可能存在理解和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是支付更多义务的主要方面,但也包括其他义务。这反映了承认家务劳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妇女的家务劳动。在人们长期形成的概念中,家庭义务首先是指支付赡养费,而家务劳动,如服务生病的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生活等,则不受重视。正是这种理解偏差导致了对家务劳动可转化的社会经济价值的立法忽视,也导致了家庭成员鄙视或歧视家务劳动的想法,从而影响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中国关于离婚赔偿的规定,给予更多义务一方的赔偿权实际上意味着对家庭义务中无形投资的认可。

然而,在司法审判中,在确定支付更多的家庭义务时,仍应防止以经济支出的量化为衡量标准,客观限制对家庭做出贡献但没有经济收入一方的赔偿请求权的错误。完全意义上的家庭义务不仅应包括经济支出(有形财产),还应包括经济支出、经营家务、照顾老年人、生病和未成年人的努力和精力(无形投资)。对这些无形投资的认可反映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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