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权。

1.夫妻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夫妻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不经常居住的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居住地或者被告居住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取消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在被监禁后受到劳动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劳动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育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所在地的管辖权。

1.被告一方取消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6.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很多夫妻,因为在夫妻关系中存在很大的问题,在离婚的过程中,对财产和孩子的问题,争议不下,需要走上法律的道路,通过诉讼的道路。夫妻起诉离婚要去法院吗,起诉离婚需要去居住地法院,协议离婚只需要签署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即可,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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