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涉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达成自愿离婚协议,要求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共同到内地居民永久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关申请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涉台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同胞,应当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除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提供有效台湾同胞通行证和身份证。
3.自愿离婚,如果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申请。
在中国居民户口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准备相应的解除婚姻的材料,并进行相应的处理。中国破裂了双方的关系,不能住在一起一起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