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起诉费用由原告提前支付。如果提前支付确实困难,您可以在提前支付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减少或免除支付。原告在提前支付期间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未提前支付,或者申请延期、减少或者免除诉讼费用未经人民法院批准仍未提前支付的,应当自动撤销诉讼。根据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结束时,诉讼费用由败诉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但离婚案件结束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决定承担诉讼费用。虽然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支付了诉讼费用,但最终的实际承担者可能不是原告,因为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承担。但如果在法律中有减半的过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