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于一般地区管辖权,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向被告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的地方除外。被告户籍迁出后未定居的,经常居住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