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调整土地补偿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通知》(万福发63号)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2.调整绿色幼苗和地面附着物。结构补偿标准为绿色幼苗和地面附着物。结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2.3.4的标准执行。拟征地通知后,不得补偿绿色幼苗和附着物。

3.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整林地补偿标准,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贴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4.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一建设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建设优惠购房的,统一建设安本560元/m2,综合成本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统一建设优惠购房者,统一建设安全成本400元/m2,综合成本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金额乘以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建筑补偿标准的差额;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金额乘以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建筑补偿标准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如果拆迁户因建设需要提前搬迁过渡,城市规划区内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贴仍按照万发布的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贴按城市规划区标准的75%执行。

5、根据渝府发67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立非人员养老保险征地统筹费,建立非人员养老保险征地统筹费,按每亩1万元征地面积计入征地成本、专户存储、统一管理,专门用于我区非老化劳动力征地养老保险。

相关法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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