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专利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2)为消除或者减少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4)为公共健康目的而给予的强制许可。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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