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对象是指侵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逃税行为。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大,占应纳税金额的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行为。隐瞒手段不支付或减少扣除。已收税,金额较大。
3.主要要件。
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它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
4.主观要素。
本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和过失。虚假纳税申报是在故意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申报纳税一般是故意的,有时可能存在过失。因疏忽而未申报纳税,属于漏税,可以依法补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