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大多采用两种罚款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罚款和没收财产。本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个是直接负责人。即违法行为的使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是直接责任人,即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为单位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了一个假账户,它必须首先被抓住。有些人认为,当单位犯罪时,首先要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这个想法是错误的,不能一概而论。
法定代表人只在三种情况下对逃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说,偷税漏税是由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三,法定代表人不制止明知单位有逃税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单位有逃税行为不制止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主要是自由刑,当然,也有适用的罚款和没收财产。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处罚相同,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处罚。当企业使用伪造或隐瞒账户信息逃税也将对企业和直接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时,刑法将实施两种罚款制度,不仅对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而且对直接主管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如果逃税金额小,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