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转让、继承、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已经有了独立的法律程序,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关系已成为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土地法律关系分离。土地所有权纠纷是指单位与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楚,没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证明,并主张所有权引起的争议。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
1、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
2、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
4、是按照“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