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得在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在此限制之内。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妇女怀孕期间,即妇女从怀孕之日起到分娩之日,该男子不能提起离婚诉讼。此外,还有两种情况,该男子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1)妇女在分娩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
(2)中止妊娠6个月内,即女性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
虽然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但限制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但只要上述期限届满,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请求权。
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则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般来说,由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女性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如果法院不及时接受女性的离婚请求,则不利于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同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受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真正必要通常被理解为:当男人有正当理由,女人有重大过错或重大紧急情况时。如果妇女怀孕是由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引起的,男人坚持要求离婚;男人的生命受到妇女的威胁,或者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妇女的侵犯;妇女虐待婴儿、遗弃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接受,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允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